根據《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5、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如果您正面臨法律糾紛,請在下方輸入您的“姓名” “手機號”和“詳細訴求”,向律師了解如何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來自“網絡綜合平臺”如有侵權或其他問題,聯系刪除。
上一篇:醫療事故怎么賠償
下一篇:醫療事故和解協議怎樣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