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股權質押可不可以做股權變更,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也可以出質。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最常見的情形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缺錢時,將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內質押給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信托等,從而獲得貸款,以緩解短期流動資金不足所帶來的壓力,這是大股東常用的一種融資手段。
股東依法將股權進行質押的,辦理的是質押登記,而質押后的股權是不能轉讓的,除雙方協商同意外,所以未協商同意的不能轉讓股權不進行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如果您正面臨法律糾紛,請在下方輸入您的“姓名” “手機號”和“詳細訴求”,向律師了解如何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來自“網絡綜合平臺”如有侵權或其他問題,聯系刪除。